社保相關
2017年5月份小李和某科技公司簽訂了為期兩年的勞動合同,在科技公司從事技術類崗位,月工資8000元。2019年4月份該科技公司通知小李不再續簽勞動合同,合同到期后小李將直接辭職。小李不服,向該科技公司提出要其支付經濟補償金,公司拒絕。該案中,這家科技公司該不該向小李給予經濟賠償呢?
《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合同終止:
(一)勞動合同期滿的;
第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一)勞動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二)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向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并與勞動者協商一致解除勞動合同的;
(三)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條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四)用人單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解除勞動合同的;
(五)除用人單位維持或者提高勞動合同約定條件續訂勞動合同,勞動者不同意續訂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終止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第四項、第五項規定終止勞動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根據以上法律規定,上述第五條得出,合同到期后該科技公司不再續簽合同,應當依法支付小李經濟補償金。更多資訊盡在匯思勞務公司m.kmleather.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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