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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14〕17號)
小張2017年畢業后在外地工作,工作單位為其繳納了城鎮職工社保,包含了職工養老保險和醫療保險。但另一邊,小張的家人又在戶籍地為他繳納了當年的城鄉居民養老保險,也就是說,在2017年度,小張分別在兩地繳納了養老保險,這時小張重復繳納的繳費年限該如何計算呢?
解 答
小張在2017年度同時繳納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兩者是不能同時生效的。也就是說,多余繳納出來的年限是不能疊加的。如果參保人在一年內同時參加了職工和居民養老保險,存在重復繳費,那么繳費年限只計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的繳費年費,而不計算居民養老保險的年限。多繳納的居民養老保險繳費要退還給本人。
《城鄉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暫行辦法》(人社部發〔2014〕17號)
第七條 參保人員若在同一年度內同時參加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和城鄉居民養老保險的,其重復繳費時段(按月計算,下同)只計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繳費年限,并將城鄉居民養老保險重復繳費時段相應個人繳費和集體補助退還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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